(B) 電力裝置

(6) 公用電力裝置

  • 1.大廈公用電力裝置包括:
    • 供電給大廈內所有個別住宅單位及商鋪的總開關電掣及分支電路電掣;
    • 電力線路(例如上升總線);及
    • 其他公用電氣設施(例如升降機、水泵,以及大堂、樓梯和走廊的照明設備)。
1.大廈公用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如大廈沒有業主立案法團,公用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則包括各個別住宅單位/商鋪的業主、佔用人及租戶。
大廈公用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包括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如大廈沒有業主立案法團,公用電力裝置的擁有人則包括各個別住宅單位/商鋪的業主、佔用人及租戶。
2.電掣房應設置適當的出口/入口,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人擅自進入。電掣房門外應展示「危險 — 有電,未經授權不得內進」的警告性告示。
 
3.任何電力工作(例如加裝、改裝、檢查、測試及維修電力裝置,包括裝修工程所涉及的電力工作)均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進行。

在檢查和測試後,註冊電業承辦商及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須簽發完工證明書 (表格WR1),以確認有關電力裝置符合法定的安全規定。
 
4.就住宅單位、商鋪及辦公室內的電力裝置及大廈公用電力裝置而言,若其允許負載量超逾100安培,便須由註冊電業承辦商最少每5年進行一次檢查和測試,以及領取定期測試證明書 (表格WR2),以確保安全。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