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供电设施
(1) 发电设施的注册
- 1.用于产生低压或高压电力的发电设施必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
1.用于产生低压或高压电力的发电设施拥有人必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其发电设施,但如该发电设施符合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首次注册后,发电设施的注册无须再续期,但当所申报的资料有变更,拥有人须在变更后4星期内通知机电工程署署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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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无论何人,不得使用《电力条例》规定须注册而未经注册的发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即属违法,可处罚款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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