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供电设施

(1) 发电设施的注册

  • 1.用于产生低压或高压电力的发电设施必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
    用于产生低压或高压电力的发电设施必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
1.用于产生低压或高压电力的发电设施拥有人必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其发电设施,但如该发电设施符合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1. 属于《电力条例》规定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提交定期测试证明书的电力装置的一部分;
  2. 只供应电力予拥有人所拥有的电力装置;
  3. 在航空器上使用;
  4. 在船艇上使用;
  5. 在气垫船上使用;
  6. 装于陆上交通工具,而又没有与该交通工具以外的线路装置接驳一起;或
  7. 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 59 章)所界定及管制的建筑工程中使用。

首次注册后,发电设施的注册无须再续期,但当所申报的资料有变更,拥有人须在变更后4星期内通知机电工程署署长。

完成注册后,机电工程署会向拥有人发出发电设施注册证明书。注册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必须在该设施的所在处展示注册证明书。

用于产生低压或高压电力的发电设施拥有人必须向机电工程署署长注册其发电设施,但如该发电设施符合以下情况,则属例外:
请注意,无论何人,不得使用《电力条例》规定须注册而未经注册的发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即属违法,可处罚款一万元。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