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供電設施
(1) 發電設施的註冊
- 1.用於產生低壓或高壓電力的發電設施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
1.用於產生低壓或高壓電力的發電設施擁有人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其發電設施,但如該發電設施符合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首次註冊後,發電設施的註冊無須再續期,但當所申報的資料有變更,擁有人須在變更後4星期內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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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無論何人,不得使用《電力條例》規定須註冊而未經註冊的發電設施。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可處罰款一萬元。 |
1.用於產生低壓或高壓電力的發電設施擁有人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其發電設施,但如該發電設施符合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首次註冊後,發電設施的註冊無須再續期,但當所申報的資料有變更,擁有人須在變更後4星期內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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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無論何人,不得使用《電力條例》規定須註冊而未經註冊的發電設施。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可處罰款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