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供電設施

(1) 發電設施的註冊

  • 1.用於產生低壓或高壓電力的發電設施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
    用於產生低壓或高壓電力的發電設施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
1.用於產生低壓或高壓電力的發電設施擁有人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其發電設施,但如該發電設施符合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1. 屬於《電力條例》規定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提交定期測試證明書的電力裝置的一部分;
  2. 只供應電力予擁有人所擁有的電力裝置;
  3. 在航空器上使用;
  4. 在船艇上使用;
  5. 在氣墊船上使用;
  6. 裝於陸上交通工具,而又沒有與該交通工具以外的線路裝置接駁一起;或
  7. 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所界定及管制的建築工程中使用。

首次註冊後,發電設施的註冊無須再續期,但當所申報的資料有變更,擁有人須在變更後4星期內通知機電工程署署長。

完成註冊後,機電工程署會向擁有人發出發電設施註冊證明書。註冊發電設施的擁有人必須在該設施的所在處展示註冊證明書。

用於產生低壓或高壓電力的發電設施擁有人必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註冊其發電設施,但如該發電設施符合以下情況,則屬例外:
請注意,無論何人,不得使用《電力條例》規定須註冊而未經註冊的發電設施。違反有關規定,即屬違法,可處罰款一萬元。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