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供電設施

(2) 維修發電設置

  • 1.註冊發電設施的擁有人必須使該發電設施經常保持運作安全及在該發電設施所在處展示告示,列明為使該發電設施經常保持運作安全而僱用的註冊電業承辦商的名稱及註冊號碼。
    註冊發電設施的擁有人必須使該發電設施經常保持運作安全及在該發電設施所在處展示告示
1.註冊發電設施的擁有人必須使該發電設施經常保持運作安全及在該發電設施所在處展示告示,列明為使該發電設施經常保持運作安全而僱用的註冊電業承辦商的名稱及註冊號碼。

除註冊發電設施以外,下列不需要註冊的發電設施的擁有人亦須遵守上述的維修及展示告示的要求:

  1. 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 59 章) 所界定及管制的建築工程中使用的發電設施;
  2. 屬於《電力條例》規定須向機電工程署署長提交定期測試證明書的電力裝置的一部分的發電設施;或
  3. 只供應電力予擁有人所擁有的電力裝置的發電設施。
註冊發電設施的擁有人必須使該發電設施經常保持運作安全及在該發電設施所在處展示告示
2020年12月4日